訴前財產保全異議向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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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異議向誰提?

訴前財產保全異議向誰提

訴前財產保全異議向保全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財產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未起訴的;

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如果由於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一)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二)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三)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四)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財產保全措施直接就是由人民法院採取的,對這種財產保全措施存在爭議的情況下當然也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不過,沒有充分證據的話,人民法院不會採取保全措施的,所以,被申請人如果不能提供擔保或儘快履行義務,一般不會輕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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