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案外人訴前財產保全異議提出的處理程序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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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理案外人訴前財產保全異議提出的處理程序是怎麼樣的?

處理案外人訴前財產保全異議提出的處理程序是怎麼樣的

法院受理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處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提出異議的案外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在訴前保全過程中,法律在給予案外人主張權利的同時,也給其設定相應的義務。從現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對案外人責任的設定範圍很小,僅限於一定的特殊情形,且承擔的只是賠償責任。《規定》第74條規定“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一時難以確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請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繼續執行。因提供擔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裁定以擔保的財產予以賠償。”從而可知,案外人承擔責任的要件為:

(1)必須屬於法院對案外人的異議一時難於確定是否成立的情形;

(2)因案外人的擔保而造成解除扣押確有錯誤;

(3)給對方造成損失。

三、財產保全異議期限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長,將存款凍結期限從六個月修訂為一年,將動產查封、扣押期限從一年修訂為二年,將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從二年修訂為三年,與審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續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規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與續行保全期限的規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執法尺度的不統一。

(三)明確了審理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期限。《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該條規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這就清晰地告訴大家,審理程序中有關財產保全的期限,依《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來確定。

(四)若申請人的起訴或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而財產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綜合上面所説的,案件人是可以對訴前財產保全提出異議的,但同樣也需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並且還要制定一份異議書,這樣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而對於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也會按流程來進行辦理,確定是否可以進行立案,從而保障受害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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