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異議由誰審查?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一、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異議由誰審查?

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異議由誰審查?

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異議由法院的立案庭審查或者審判庭來審查。

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由立案庭依法決定是否受理。訴前財產保全實施後,申請人在30內不起訴的,依法解除財產保全。申請人起訴的,在訴前保全複議期滿後再移送審判庭審理。複議期內,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由立案庭在收到異議之日起7日內作出複議決定;複議期滿後,案件已經移送審判庭審理的,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由審判庭依法處理。

二、財產保全擔保的解除條件

財產保全擔保是指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即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法院應對保全錯誤負賠償責任。所以,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時,法院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財產保全擔保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惡意訴訟,在申請人財產保全錯誤情況下,賠償因此而造成的被申請人損失,是取得財產保全的前提條件。所以財產保全擔保的解除條件是:

1、申請人撤銷財產保全的申請;

2、被申請人已經履行義務;

3、在訴前財產保全中,申請人在法定起訴期間內不起訴。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15日內,申請人應當儘快起訴。15日屆滿,申請人沒有起訴的。

三、當事人如果不服財產保全裁定,應該怎麼做?

當事人如果不服財產保全裁定,可依法採取救濟措施,當事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設置和允許複議的目的,在於糾正不當裁定,減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損失,為了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請複議權,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唯一可以稱得上程序權利保障的條款是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所以法院應當在裁定書上註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得停止裁定的執行”,申請複議的理由很多,諸如:

(1)被申請人認為受理訴前保全法院無管轄權;

(2)認為自己對被保全的權益無責任;

(3)舉證自己資信很好,勿需採取保全措施;

(4)舉證證明保全財物的價值遠遠大於申請人請求的權益,法院如認為合理,裁定變更原裁定保全的數量。

(5)案外人對訴前保全提出異議。如裁定不當的,就做出新的裁定變更或撤銷原裁定,此時財產保全即解除。那麼何為解除?解除的條件是什麼呢?解除即為去掉、消除之意,財產保全解除即為在法定條件下,解除對特定財產所採取的限制措施。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當事人應當賠償;法院依職權採取的,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賠償。受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立即糾正。

綜上所述,在起訴之前為了保障受到爭議的財產能夠如實保留在糾紛解決完畢,就可以先有案件的利益人直接提出保全並由法院的職權作為依靠,但是這樣的保全也可能會受到反對並且有異議的提出,此時的異議就需要看案件進行到哪個地步再決定誰來審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