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證人必須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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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民事訴訟證人必須出庭嗎

關於民事訴訟證人必須出庭嗎

民事訴訟證人必須出庭。證人是必須出庭作者的,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證人是否必須出庭作證需要在具體的案件中由法官根據證人的具體情況決定。

二、證人的隔離、退庭和對質規則。

證人的隔離即指證人在作證時或接受法官、當事人的詢問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的制度,這是為了保證證人可信性的重要措施,是為了防止證人在作證之間聽到了其他證人的證言,而對自己的證言進行裁剪。

證人的退庭則是指所有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僅在法庭傳喚作證時才出席法庭的制度,這也是為了保證證人可信性的措施。如讓證人蔘加了庭審,則會讓人考慮自己作證時對某方當事人的利弊,而影響其證言的可信性,也會喪失對證言可信性進一步考慮的機會。

以往司法實踐中法院是這麼做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8條作了明確的規定,使我們行之有法可依,以後我們一定要切實貫徹執行。《規定》第58條還規定了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讓證人進行相互對質,目的是通過對質進一步暴露矛盾並解決該矛盾,從而幫助裁判者就對質陳述的真實性和證言的證明力做出準確的判斷。

由於一些糾紛摩擦引發的事件,在生活中比比皆是。無法私下解決的矛盾,一般情況下,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來維護自身合法的利益。那麼收集證據證明以及事件的證人等等,都會決定案件的發展方向。以上問題如果存在疑惑,歡迎諮詢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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