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仲裁證言證人必須出庭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勞動關係仲裁證言證人必須出庭嗎

一、勞動關係仲裁證言證人必須出庭嗎

1,證人不是必須出庭,仲裁庭會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通知證人出庭。

2,勞動仲裁中證人出庭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在證人因正當事由不能出庭時,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3,《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七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在實際發生勞動糾紛後,證人證言是否具有證明力,還要看證人的身份,一般來講,職工同事的證言比較可信,且在職的職工比離職的相對可信,而職工親屬及其他人的證言證明力就要小的多,甚至沒有證明力。

僅僅提供兩份及以上證人證言的很難認定存在勞動關係,所以證人證言要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在勞動案件中要靈活運用證人證言使其能起到關鍵作用。

在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一定要善於收集、保存各種能夠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包括工資條、員工卡、工服、應聘登記卡、錄音資料以及同時出現單位公章及本人姓名的書面材料,為日後維權做好充分的準備。因勞動者常常處於弱勢地位,證人證言作為勞動者可以取得的為數不多的證據類型,對於勞動者的權益保障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關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後就可以進行相關的工作了,在發生勞動糾紛時一定要提供相關的勞動關係證據,有利於這類勞動仲裁部門對這類案件的審理,合法的保護我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這類勞動糾紛案件進行相應的審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