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和應訴管轄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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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管轄和應訴管轄是什麼意思?

移送管轄和應訴管轄是什麼意思

移送管轄,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後,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

應訴管轄,指原告向本不具有該案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由於被告在答辯期限屆滿前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並進行了實體性答辯,該人民法院即有權對該案進行審理,審結後被告不得以該法院沒有管轄權為由要求再審。但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

二、民事訴訟法管轄法院的不同情況

1、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一般地域管轄權的例外:

(一)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六)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七)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八)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可見,移送管轄和應訴管轄的區別還是很大的,不過,應訴管轄這種狀況其實很少發生,因為法院在審查立案的過程當中,如果覺得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話,也就不會立案了,在不立案的情況下不會進入到實體答辯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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