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庭審後幾日內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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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庭審後幾日內定期宣判

民事訴訟庭審後幾日內定期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送判決書。”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對於當庭宣判的案件,因民事訴訟法已有明確規定,法院在實踐操作中較為規範。但定期宣判的案件,遍查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沒有對宣判時間作任何限制。實踐中尤其是基層法院,往往在庭審筆錄中以“本案將擇日作出宣判”這樣的模糊字眼一帶而過,在庭審後的十多天乃至幾十天才宣判。但是,通過民訴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我們可知,在民事訴訟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的第一審定期宣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結時間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關於宣告判決的注意事項

人民法院經過對案件的審理,查清了爭議的事實,可以當庭宣判;由於某種特殊原因不能當庭宣判的(比如合議庭需要另行評議的,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也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公開宣判。

人民法院宣告判決,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無論是公開審理的案件,還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都應當公開,允許羣眾旁聽,允許記者報道。

2、人民法院宣告一審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法院,即告知當事人如果不服本判決,可以於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第二審人民法院。當事人不清楚的,審判人員應當作出解釋。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二審判決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不準上訴,並説明判決在宣判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按照判決的內容履行法律義務

3、宣告一審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因為一審判決在上訴期限屆滿前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上訴,就要進行二審,二審可能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因此,只有上訴期限屆滿當事人雙方不上訴,離婚的判決才能生效,當事人也才可以另行結婚。

4、人民法院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民事訴訟庭審後幾日內定期宣判”,通過上述內容我們發現,對於定期宣判的時間問題,我國法律目前並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但是根據民訴法的相關條款,定期宣判應不超過六個月為宜,而在司法實踐中,定期宣判一般在15天左右作出判決的情形居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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