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一審開庭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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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一審開庭幾次

民事訴訟一審開庭幾次?

民事訴訟一審開庭幾次應當根據案件的情況來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民事訴訟一審的,應當開庭審理,但對開庭次數沒有明確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提前告知當事人開庭時間,簡單的案件是可以只開庭一次的,畢竟開庭一次就可以將案件瞭解清楚,有些複雜的案件,只開庭一次不能將案件情況瞭解清楚,這個時候就應當多次開庭,還有就是有特殊情況的,也是有可能多次開庭的。

二、民事案件延期審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三、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人民法院應當對一審案件開庭審理,但對開庭的次數沒有具體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的情況來確定開庭次數,對於簡單的案件,只開庭一次就可以解決情況的,應當只開庭一次,對於複雜的案件,只開庭一次不能解決案件的,就可以對多開庭幾次,以便解決案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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