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賠償無力支付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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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

民事訴訟賠償無力支付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結的制度。法院審判案件,就審判程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兩審終審制,就是一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度。也就是説,地方各級法院對於按照審判管轄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初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後,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上一級法院有權受理針對下一級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或抗訴,有權經過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改變或維持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這時,上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審級制度的實質是要求審判必須按審判程序嚴格進行,不得越級審理案件。兩審終審制度主要針對發生了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訴訟案件,這裏強調訴訟案件,法院審理的案件分為兩類,一類是需要經過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訴訟案件,另一類是非因民事法律關係發生具體爭議而請求法院確認一定的事實狀態的非訴訟民事案件。針對訴訟程序適用兩審終審制度,而非訴訟民事案件適用一審終審,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結束的制度。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根據這一規定,對於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刑事判決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提起抗訴;但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審抗訴,除死刑案件外,二審判決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兩審終審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它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不得上訴或抗訴;死刑案件除了適用普通程序,還適用特殊程序,即死刑複核程序,只有經過死刑複核程序後,二審關於死刑的判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實行兩審終審制有利於及時糾正錯誤的裁判,有利於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由於兩審終審審級不多,可以方便訴訟參與人蔘加訴訟,防止案件因久拖不決而影響結案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民事訴訟賠償無力支付怎麼辦

民事賠償中,經法院強制執行但還是無力償還債務的,可由法院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後可隨時再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案件的判決結果往往與賠償相關。若是法院判處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對方拒不履行賠償責任,這時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遇道民事訴訟賠償無力支付的情況,往往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執行,只有等到被執行賠償的人有執行能力的時候,可以隨時請求法院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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