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斷訴訟時效事由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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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斷訴訟時效事由主要有哪些?

中斷訴訟時效事由主要有哪些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起訴、請求、認諾。

1、起訴。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二、一般民事訴訟流程

1、 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三、民事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1、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2、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

3、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

4、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這些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都很好理解的,因為訴訟時效也不能不管不顧的一直計算到起訴之前,這樣對被侵權人來説也是非常不公平的,因為被侵權人很多時候之所以沒有及時的提出訴訟,就是因為侵權人當初明確表示願意進行賠償,訴訟時效由此中斷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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