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幾種情形是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一、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幾種情形是哪些?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幾種情形是哪些

1、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推定所有人和管理人有過錯,受害人只需舉證證明損害事實客觀存在及該損害事實的發生與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有因果關係即可。

2、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專利案件中,如果由專利權人舉證證明對方的產品使用了自己的專利方法,將會因為舉證困難而很少有勝訴的可能,這對於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顯然是不公平的。而對被告來説,自己究竟使用的何種方法制造的該產品自己最清楚,這一核心證據掌握在被告手中,由被告舉證將更容易,因此此類案件由被告舉證更符合公平原則。

3、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因為環境污染損害的特殊性,受害人所遭受損害的潛伏期較長,環境污染的情形又複雜多樣,要證明其因果關係,需要藉助科學監測、化學分析、技術化驗等科學技術手段,受害人處於弱勢地位,很難具備這些能力,且環境污染對人類的生存環境構成了嚴重威脅,直接影響到人們的正常生活,為更好的保護受害人、保護環境,在環境污染行為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只需證明有污染行為和損害事實即可。

4、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有多人實施了多個危險行為造成某個危害後果,又不能區分是某人實施的某個行為造成的,那麼則推斷所有人的行為共同造成該危害結果,如果想免除自己的責任,那麼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必須證明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

5、 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此類案件,無需證明生產者有無過錯,只需證明產品存在缺陷且致人損害即可。而生產者只能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如: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

6、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從事高危行業,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人不必證明加害人主觀方面有過錯,加害人也不得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主張免除責任,加害人想免除責任,必須證明該侵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7、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在醫療侵權糾紛中,如果讓患者對於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那麼對於不懂醫療專業的患方來説過於苛求,不利於保護患方的利益,因此法律規定由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8、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一條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存在客觀障礙,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的原因等因素綜合判斷。必要時,可以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

除了法律上明確規定的適用於舉證責任倒置的這幾種民事糾紛之外,其他的民事糾紛都是誰主張誰舉證。不過,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原告也要承擔部分舉證責任,類似於證明本人有起訴的主體資格,證明對方的行為給自身造成了損害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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