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免除舉證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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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免除舉證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免除舉證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案件中可以免除舉證責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當事人提供證據的目的是為了使真偽不明的事實明確。但不用當事人舉證便能查清事實及某些事實無需查清的情況下,就可以免除當事人相應的舉證責任。免除舉證責任主要有事實無須查、無須舉證便能查清兩種情況。

在無過錯責任中,被告有無過錯,無須舉證;在訴訟過程中,對於對方所主張的不利於自己的事實為相一致的陳述或予以認可,即當事人自認的事實;如人人皆知常識、自然規律、定律、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事實;從一既定事實可推定的另一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等。

二、民事訴訟中一般實行舉證原則的是什麼?

在民事訴訟中,在舉證原則方面以“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為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為輔,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指舉證責任在訴訟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即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間的合理配置。舉證責任的分配所要解決的問題首先是誰應就何種事實負舉證責任,以及在爭議的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時誰應當承受不利的訴訟後果。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要求,當事人產生民事責任糾紛進行法院訴訟時,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採取不同的舉證原則,一般情況下實行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但是依據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分配舉證責任,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分配舉證責任,有的主張法律明確規定採取舉證倒置原則,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綜上所述,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中對於舉證原則作出明確規定,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只要提出主張就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是,有的主張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也有的主張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此外對於法定有事實無須查、無須舉證便能查清兩種情況,可以免除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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