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不足法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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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證據不足法院怎麼辦?

民事證據不足法院怎麼辦

法院可以以證據不足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並且證據不足所帶來的不利後果是由負責舉證的人來承擔的。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二、證據不足的認定方法是有哪些?

1、個別判斷,逐個審查。即要對案件的每一個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加以確定,緊緊抓住判斷每一個證據的標準,也就是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這項標準,加以權衡,不符合標準的應視為證據不足;

2、運用比較、鑑別、分析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沒有得到排除,即可視為證據不足;

3、實物檢驗的方法,又稱實物驗證法則。按照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觀點,案件中所有的言詞證據,都要有實物證據驗證。

三、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有哪些?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四、證據不足不起訴適用條件有幾種?

人民檢察院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作出不起訴決定前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確定補充偵查的次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二)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出現民事糾紛,當事人協商不能處理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提起民事訴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證據必須充足且真實,如果存在證據不足的情形,那麼法院就駁回當事人起訴的申請,收集證據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協助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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