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不承認事實民事訴訟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7W

一、證據不足不承認事實民事訴訟怎麼弄辦

證據不足不承認事實民事訴訟怎麼辦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不足可以補充相關的證據,然後提交給人民法院。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證據不足的認定方法是什麼?

1、個別判斷,逐個審查。即要對案件的每一個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加以確定,緊緊抓住判斷每一個證據的標準,也就是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這項標準,加以權衡,不符合標準的應視為證據不足;

2、運用比較、鑑別、分析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沒有得到排除,即可視為證據不足;

3、實物檢驗的方法,又稱實物驗證法則。按照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觀點,案件中所有的言詞證據,都要有實物證據驗證。

三、哪些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四、立案後證據不足怎麼處理

1、在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經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收集。依職權調查收集後證據充分的,應當開庭審理,仍然缺乏證據的,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其理由首先是這類案件的自訴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案件的證據不足,它不屬於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情況;其次是經自訴人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並不等於“控審不分”、“偵審不分”,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行為不屬於偵查行為,屬於人民法院職權行為。

3、進一步強化案件旁聽和民眾參與程度,貫徹落實高檢院關於加強不起訴和申訴案件公開審查力度的要求。

不管任何案件證據不足都是無法勝訴的,當事人在經濟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委託一個比較資深一些的律師,這樣勝算會大一些,但是並不是説有律師就一定會勝訴的,當事人還是要做好心理準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