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的交通民事訴訟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證據不足的交通民事訴訟怎麼辦?

證據不足的交通民事訴訟怎麼辦?

民事證據不足的,駁回訴訟請求。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1、法院未受理案件時

起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如果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是可能不受理案件的,而起訴人是可以再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再提起訴訟。

2、法院受理案件時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案件的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原告敗訴的判決,作出原告敗訴的判決後,原告需要承擔訴訟費用。

二、打官司原告舉證的幾種規定

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

(1)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

(2)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

(5)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三、打官司的費用支付

訴訟費用分為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這兩種訴訟費用的負擔不盡相同,根據現行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由人民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標的利害關係,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變的,除了應當明確當事人對第二審訴訟費用的負擔外,還應當相應地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案件,無論上訴人是一審中的勝訴方還是敗訴方,上訴案件的受理費均由上訴人負擔,雙方都提出上訴的,由雙方分擔。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其他訴訟費用,一般由要求進行該項訴訟行為的人負擔。例如,鑑定費以及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等由要求進行鑑定的當事人負擔。

如果打官司證據不足的,可能會出現被駁回起訴、判決被告勝訴、自己撤訴的情形,所以我們在打官司的時候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準備,最好找專業的人員進行證據的收集。現實中打官司的情形一般發生在民事訴訟中居多,一般我們都會做好充分的準備才去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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