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一般舉證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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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一般舉證的原則是什麼?

民事訴訟中一般舉證的原則是什麼?

1、當事人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般在侵權糾紛中才會出現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並且在適用舉證責任導致的時候,必須要事先由《民法典》等相關法律作出規定,否則的話不能隨意的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而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舉證責任一般是由侵權人來承擔,若不能證明自己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者受害人、第三人有過錯的,則就由侵權人來承擔侵權責任。

在現行立法的司法解釋中,它首次明確的肯定了民事舉證責任具有雙重含義,彌補了民事訴訟法的不足。但是該條除行為責任繼續適用《民事訴訟法》第64條“誰主張誰舉證”的分配規則外,對於結果責任並沒有確立起一般的分配規則。所以,它仍非結果責任的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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