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對被告舉證的規定原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一、民事訴訟法對被告舉證的規定原則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對被告舉證的規定原則是什麼?

特別規定:舉證責任的倒置

1、對於依照法律要件分類説,本來應當由主張權利的當事人負責舉證的要件事實,改由否認權利的另一方當事人就該事實的不存在負證明責任。證明責任倒置必須有法律的規定,法官不可以在訴訟中任意將證明責任分配加以倒置。

2、特別需要注意《民法典》中的舉證倒置,司法實務中經常用到。

3、勞動爭議案件證明責任的分配

4、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也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中,最主要的舉證原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當然有些特殊情況除外,有的舉證責任還需要倒置,總之,在民事訴訟中證據是最能證明案件的材料,真實有效合法的證據可以爭取到利益的最大化,也是最能還原事實真相的。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告可以採取反駁證據、反證和新的本證三種不同的方式對原告的主張進行反駁。被告舉證負擔是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也是為了防止自己敗訴。一切證據都是要在事實的基礎上舉證的。證據的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

二、民事訴訟被告證據怎麼舉證?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告可以採取反駁證據、反證和新的本證三種不同的方式對原告的主張進行反駁。

(一)被告的舉證負擔是為了避免敗訴危險,而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

這一點與證明責任(又稱為“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不同。證明責任由具體法預置,是指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構成要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因法院不適用以該事實存在為構成要件的法律而產生的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

(二)被告的舉證負擔是被告向法院提供反證、反駁證據或新的本證時,應該舉證到何種程度,才能避免原告勝訴的一種負擔

這一點又與主張責任又有所區別。主張責任(又稱“主張負擔”)是指當事人對於自己沒有主張的要件事實,因法院不適用以該要件事實存在為構成要件的法律而承擔的訴訟上的不利益。民事訴訟設置主張責任的理由是為了貫徹辯論主義第一主題,即對當事人沒有在辯論中主張的事實,法院不得在判決中加以認定。

反駁證據是指當一方當事人為證明其主張而提出證據時,對方當事人並不提出相反證據來否定一方所主張的事實,而是針對其證據所存在的瑕疵,如書證上的簽名為假,或物證為偽造的,或者取證的程序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等等,指出其主張因證據有瑕疵而無法得到證明。

《民事訴訟法》中,被告證據是可以提新的證據,也可以反駁證據和反證原告。被告舉證負擔是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也是為了防止自己敗訴。一切證據都是要在事實的基礎上舉證的。證據的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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