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中一般地域管轄採用的是什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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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出現地域管理權異議時,確定地域管轄要遵循一定的原則。首先要確定地域管轄的標準,一般來説,按照訴訟人人所在轄區來確定,或按照訴訟標的物來確定,按訴訟人所在轄區來確定的,是一般地域管轄;按訴訟標的物來確定的,是特殊地域管轄,在我國民事訴訟中一般地域管轄採用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中一般地域管轄採用的是什麼原則?

一、原則規定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使用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實施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於抑制原告濫訴,是被告免受原告不當訴訟的侵擾;另一方面也有利於人民法院傳喚被告參與訴訟,對訴訟標的物進行保全和勘驗,有利於判決的執行。《 民訴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民事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在我國,所謂住所地,對於公民來説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對於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説是指該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經營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事以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此外,對“原告就被告”的原則還做了以下補充規定:

(1)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當事人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5)不服制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的,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7)債權人依據《民法典》第535條、第538條規定提起代位權、撤銷權訴訟的,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二、例外規定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適用於絕大多數的案件,但由於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並不完全適應所有的民事案件的需要。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便於原告充分行使訴權,便於法院審理案件,有必要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行使審判權。因此,法律在一般原則之外,又做了例外規定。根據《民訴法》第22條的規定,下列四類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有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使用意見對下列特殊情況做了補充規定

(1)被告一方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個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被告無經常居住地,由原告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我國民事訴訟中一般地域管轄採用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一般地域管轄,是訴訟管轄範圍由當事人所在地是哪個法院的轄區,那麼該案件就由哪個法院管轄。所謂“原告就被告”原則是以被告所在地為管轄區,只有在例外規定中,才以原告所在地為管轄區。而這個規定僅有四個例外,即對不在我國居住的人或下落不明的人有關身份的訴訟;對被採取了強制措施或被監禁的人的訴訟。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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