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完成後還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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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舉證完成後還有哪些程序?

民事訴訟舉證完成後還有哪些程序?

民事訴訟舉證之後的程序通常就是等法院通知開庭的時間,因為舉證肯定發生在開庭之前,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也沒有規定具體的開庭時間,只規定了人民法院需要在開庭前三天通知當事人,對雙方提供的證據,開庭審理過程中還要質證的。

民事訴訟舉證後的程序一般是安排開庭時間,舉證通常發生在開庭之前,雙方完成舉證義務後,需要等法院通知開庭的時間。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舉證期逾期的解決辦法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放棄了剛性的“證據失權”規則,以要求當事人及時提出證據的強制性規定,同時輔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證判斷,來審視當事人逾期提出的證據是否可以進入審判。但未細化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不同情形下法官應當採取的不同處理方法和態度,也沒有明確具體訓誡的程度和罰款的數額,這有可能會引發關於司法尺度統一和公平性的新疑問。

對於民事訴訟被告舉證期間過了怎麼辦的解答是被告需要向法院解釋逾期舉證的原因,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而被告逾期的舉證內容採納與否決定權在於法院。所以在舉證時限內難以完成舉證責任的,最好能向法院提出延長舉證時限的申請,避免逾期舉證情形的出現。

總的來説,雖然民事訴訟活動中有舉證、質證的環節,但是舉證之後的程序並不是質證,質證發生在庭審過程中,而舉證發生在開庭之前,所以,只要完成了舉證責任,原被告只能等法院通知開庭的時間跟地點,開庭之後沒有什麼特殊情況的,雙方都要準時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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