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審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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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審理有哪些?

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審理有哪些?

民事訴訟普通審理程序有開庭前的準備、正式開庭活動、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宣判等環節。當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不影響該裁判上訴期間的計算。法庭筆錄當庭宣讀或者由當事人自己閲讀,如認為筆錄無誤應當簽名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書記員記明情況附卷。

二、開庭前的準備

(一)書記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入庭,將傳票和出庭通知書交回附卷;已報到的證人到指定地點等候傳喚,證人不得參加旁聽,證人與證人之間不能在一起。

(二)書記員(站立):現在宣佈法庭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規定,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1、不準錄音、錄像和攝影;

2、不準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3、不準發言、提問;

4、不準鼓掌、喧譁、鬨鬧和實施其它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5、關閉無線通訊工具。

對於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審判長給予口頭警告、訓誡;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拘留。對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就坐。

(審判長率合議庭人員從法官通道縱隊步入審判台就坐)

(四)書記員:坐下,報告審判長,本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員應當説明),準備就緒,請審判長開庭。

三、正式開庭活動

(五)審判長:(敲擊法槌後宣佈)現在開庭。

(六)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當事人是法人的,核對法人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系近親屬的,核對與當事人的關係。委託代理人系律師,核對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要求出示律師執業證和宣讀委託書及代理權限)。

(七)原告對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八)被告對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九)第三人,對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十)審判長: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經核對無誤,且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沒有異議,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

[被告×××(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公告送達)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傳票送達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規定,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十一)審判長:今天是渠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第一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之規定,在本院第三審判庭,依法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與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開審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十二)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0條之規定,依法由審判員×××擔任審判長和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

(十三)審判長:現在向當事人交待訴訟中的權利、義務以及應當遵守的法庭紀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7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秩序,不得喧譁、吵鬧;發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許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定,當事人有權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迴避的權利。對合議庭以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所確定的主文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0條規定:原告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十四)分別詢問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剛才審判長交待的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和應當遵守的訴訟秩序聽清楚了沒有?是否申請回避?

四、法庭調查

(十五)審判長:現在進行法庭調查。

(十六)審判長:原告陳述起訴的請求和理由,或者宣讀起訴狀(代理人宣讀起訴狀的,詢問原告對起訴內容有無補充)。

(十七)審判長:被告進行答辯或者宣讀答辯狀(代理人宣讀答辯狀的,詢問被告對起訴內容有無補充)。

(十八)審判長:第三人答辯陳述(代理人答辯陳述的,詢問第三人對起訴內容有無補充)。

(審判長歸納當事人爭議的焦點)①……②……

(十九)審判長:原告對審判長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無異議?被告對審判長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無異議?第三人對審判長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無異議?

(二十)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説明與辯駁。

(二十一)審判長:現在由原告方出示證據。被告方進行質證。第三人進行質證。

(二十二)審判長:現在由被告方出示證據。原告方進行質證。第三人進行質證。

(二十三)審判長:現在由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方進行質證。被告方進行質證。

(二十四)審判長:原告方對證據有無新的意見?

(二十五)審判長:被告方對證據有無新的意見?

(二十六)審判長:第三人對證據有無新的意見?

(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在這裏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説明)

(二十七)傳證人×××出庭作證。詢問證人的身份(查看身份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02條之規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證人必須實事求是地作證,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的語言,如有意作偽證、假證的,要負法律責任。證人×××聽清楚沒有?現在由證人×××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

(當事人提出向證人發問的,經法庭許可後進行)

(二十八)原告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被告對證人證言質證。第三人對證人證言質證(必要時,可以讓證人對質)。

(合議庭成員需要對證人詢問的在這裏進行)

(二十九)證人×××作證完畢,對記入筆錄的證詞核對後簽名蓋章。證人作證後可以參加旁聽。

(審判長根據案情需要對當事人詢問的在這裏進行,對合議庭意見一致的證據進行認證,對暫時不能認證的證據,説明什麼證據待合議庭評議後予以認證)

五、法庭辯論

(三十)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圍繞本案爭議焦點,結合法庭調查的具體情況以及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的綜合性發言,辯論中應當實事求是,在法律範圍內尊重客觀事實,以理服人,不應涉及本案無關的問題和進行人身攻擊,以求得對方的理解及法院的支持。

(三十一)審判長:現在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

(三十二)現在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

(三十三)現在由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

(第二輪由審判長詢問訴訟各方有無新的辯論意見,如有再進行二輪辯論)

(三十四)審判長:法庭辯論結束,原告在辯論中提到了……;被告在辯論中認為……;第三人在辯論中的意見是……

(三十五)審判長:現在由當事人作最後陳述,陳述應當表明主要訴訟請求,是否改變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如何處理等內容。

(三十六)原告作最後陳述。

(三十七)被告作最後陳述。

(三十八)第三人作最後陳述。

(三十九)審判長:(宣傳有關法律知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可以進行調解。原告是否同意調解?被告是否同意調解?第三人是否同意調解?(各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可以休庭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將具體條款記入筆錄,各方當事人在庭審記錄中籤字蓋章,及時製作調解書送達。如有一方不同意調解的,繼續審理)

(四十)審判長:由於原告(或被告、第三人)不同意調解。現在休庭,由合議庭評議,評議後繼續開庭(敲擊法槌)。

六、宣判

(四十一)書記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各就各位,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就坐。坐下。

(四十二)審判長:(敲擊法槌後宣佈)現在繼續開庭。本案通過今天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認為:1需要裁定的內容;2原告(被告、第三人)舉出的(什麼)證據符合證據的“三性”予以確認,採信,(什麼)證據經合議庭評議不符合證據的“三性”不予採信;3對證人×××的證言符合(或不符合具體內容)予以確認採信(或不予確認採信);4據此,合議庭對本案認定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4條的規定,現在宣判。

(四十三)書記員:全體起立。

(四十四)審判長:根據法律(具體條款)規定,判決如下:

(宣佈判決主文內容,訴訟費的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十五)審判長:(宣佈)坐下。

(宣告離婚判決後告知:原、被告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四十六)審判長:今天是口頭宣判,原、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 年 月 日上午 時到本院民一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領取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未領取的,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界滿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上訴期限為十五日。

(四十七)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2、3款之規定,法庭筆錄當庭宣讀或者由當事人自己閲讀,如認為筆錄無誤應當簽名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書記員記明情況附卷。現在閉庭(敲擊法槌)。

對定期宣判的案件,適用以下程序:

審判長:鑑於原、被告不同意調解,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本案定於 年 月 日上午 時在本院第三審判庭宣判,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準時出庭。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當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不影響該裁判上訴期間的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2、3款之規定,法庭筆錄當庭宣讀或者由當事人自己閲讀,如認為筆錄無誤應當簽名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書記員記明情況附卷。現在休庭(敲擊法槌)。

民事訴訟普通程序的審理在相關法律是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程序來進行司法審理,因為司法程序的審理都是非常嚴謹的,在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有可以導致其它環節的認定問題,避免在司法審理的過程中現出違規操作或者違法犯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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