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與擔保人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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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人與擔保人有什麼區別?

保證人與擔保人有什麼區別

1、概念不同

廣義的講,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再如債務等項的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是非票據債務人對於出票人、背書人、承兑人作出保證行為的人。

根據民法典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2、擔保對象不同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也就説説,保證人作保證時,是以個人信用為債務人作擔保。

而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以某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行為,也就是説,擔保是以設定物作擔保的。

3、時效不同

擔保人的責任時效為還款日屆滿的6個月,如果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承擔代償責任,則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保證人就要看是否約定保證範圍,如果未做明確約定,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未約定保證期間,則債權人有權在還款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協議中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類似內容,保證期間則為債務履約期滿之日起的兩年。

綜上所述,還款日屆滿的6個月為擔保人的責任時效,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承擔代償責任,則擔保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保證人未做明確約定保證範圍,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務履約期滿之日起的兩年內為保證期間,可以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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