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與保證抵押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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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上有很多字眼是類似的,可能會引起大家的誤解,會以為兩者是相同的,然而事情可能並不是你們想象的這個樣子的。可能兩者是截然不同的意思。下面就來看看我為大家收集的有關擔保與保證抵押的區別,可以幫助大家瞭解下這兩者分別的相關內容和區別。

擔保與保證抵押的區別是什麼

一、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擔保方式指的就是擔保法規定的用擔保權責實現的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尤其是保證屬於的就是人保了,我們經常所説的信用保證指的就是屬於物保性質。

擔保行為的使用範圍的問題,在權責擔保法律的關係中,其他的不當得利之債、可以為之設立擔保的民商活動很豐富。無論是擔保法,還是擔保法司法解釋,都對擔保進行全面的瞭解。

在擔保的業務實踐過程中,擔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擔保方式的基礎上建立擔保風範,規範了法律風險,推動了擔保業務的順利開展。

作為一個擔保公司應該如何快速的提升風險管理能力,我們認為練好內功是關鍵,擔保公司首先要處理的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管理風險的能力,在以下的幾個方面來大大的下力氣,通過練就內功,完成我們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

首先就要形成完善的內控機制以及業務制衡的機制,擔保公司應該建立制衡的內控體系,通過集體的智慧來防止風險,擔保公司的前中後的階段可以設置三個部分,擔保業務作為開拓部門,擔保的部門需要進行明確職責分工,互相制衡。

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風險評估體系的建立對擔保公司來説非常重要,對擔保風險進行評價,減少人為的誤差,擔保公司根據參考對客户端評價,結合客户的特色來進行全面的評價。

二、保證抵押的方式有哪些?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擔保法》第38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而抵押是債務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還有不瞭解的可去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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