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他人治安案件撤銷的具體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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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毆打他人治安案件撤銷的具體條件是什麼?

毆打他人治安案件撤銷的具體條件是什麼?

1、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因此,治安調解必須在以上前提下開展。

2、當公安機關調解不成,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調解一般不超過兩次,調解不成應當依法處理。

3、那麼對加害方,以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規定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對傷害賠償問題可向當地管轄法院申請民事賠償。

4、如果對加害方處以治安拘留的處罰,被侵害人可以要求查看辦案民警附卷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以證明加害方被治安拘留、拘留天數及羈押地址。這也是被侵害方的權利。如辦案民警不出示,可以向辦案單位負責人反映。

二、毆打他人不能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1、如果鑑定結果是輕傷,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等費用。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綜上所述,毆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可以通過雙方協商達成諒解和共識,如果傷者未達到輕傷及以上傷害的,毆打者積極向傷者賠償道歉,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以取得諒解的,可以將治安案件撤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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