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與結夥鬥毆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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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眾鬥毆與結夥鬥毆的區別是什麼?

聚眾鬥毆與結夥鬥毆的區別是什麼?

1、聚眾鬥毆罪-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結夥鬥毆-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聚眾鬥毆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眾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聚眾鬥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結夥鬥毆一般是指出於私仇舊怨、爭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伙打架鬥毆,不需要有組織者、策劃者,只要幾個人湊合在一起,就可以。

二、聚眾鬥毆

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

三、結夥鬥毆

一般是指出於私仇舊怨、爭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伙打架鬥毆。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其動機是出於藐視社會公共秩序,尋私仇或者謀求某種非法的利益。

我們也會經常在日常生活中遇見打架鬥毆事件,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到侵害,在遇到此類事件後一定要及時的向公安部門進行報案,公安機關也會根據當事人的涉案情節以及實際情況作出最終的判決,如果造成的後果十分嚴重,當事人也會承當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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