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不構成輕傷派出所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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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我們都可能會因為小事就與對方發生肢體上的打鬥,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打架都會產生需要派出所介入處理的嚴重情況的,而一般派出所插手調解的打架事件都需要進行鑑定並根據結果進行責任認定,那麼,打架不構成輕傷派出所怎麼處理?

打架不構成輕傷派出所怎麼處理?

一、打架不構成輕傷派出所怎麼處理?

如果是輕微傷以下,由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可能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置。派出所可以做受害方的工作,達成調解協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毆打他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上述規定,即使不構成輕微傷,只要實施了毆打行為,就可以依據上述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打架鬥毆的法律規定:

打架鬥毆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如果案發前因為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將被害人致傷,情節明顯較輕,且案發後被告人又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一般應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犯罪行為所引起的附帶民事賠償,是屬於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應具有懲罰性。

《刑法》第36條作了明確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即使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才能予以免予刑事處罰。《刑法》第37條規定:“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械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在派出所的警察調解打架事件之後就會針對相關的情節判斷應當承擔的責任,但是在檢查發現沒有受傷的情況之後就不會再繼續追究影響社會治安的責任,當然派出所依然會履行其教育打架者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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