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腿部留疤精神賠償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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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腿部留疤精神賠償問題有哪些

交通事故中受傷也是常有的事,有的輕傷有的重傷,無論是哪種都是不願意看到的。有的事故受傷以後難免會留下疤痕,那麼腿部留有疤痕能獲得一定的精神賠償嗎?接下來,本站小編將在本文中回答關於交通事故腿部留疤精神賠償問題。

一、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損害。也就是説 因公民的人格權遭受侵害而使其產生憤怒、絕望、恐懼、焦慮、不安等不良情緒。

它具有非財產性、存在的獨立性、存在的單一性等特點。精神損害賠償對於侵權行為人而言具有懲罰性,而對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補性和撫慰性,它本質上是通過金錢賠償,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撫。 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對受害人不論是造成傷殘還是死亡,都將給受害人自身及其家庭帶來很大的精神損害。

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明確了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解決了關於人身損害是否可以請求害賠償的爭論,是民事訴訟解決精神損害賠償的主要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精神損害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放在同等地位,可以同時提出, 確立了包括交通事故精神損害在內的人身損害精神賠償制度。

二、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計算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傷亡,非法侵犯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的後果,其導致人身傷亡精神損害,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傷殘者健康相關生命質量下降,在生理、功能、心理、社會和精神五個方面喪失或部分喪失對生活的享受,包括受害人現實生活環境和未來生活幸福。

②傷殘者相對壽命縮短。是指人體主要生命器官殘缺或功能障礙,以及嚴重傷殘者,其壽命相對同齡正常羣體縮短,其未來生命權間接受到侵害。

③受害人親屬喪親之痛。因受害人死亡而致其親人精神痛苦。

④受害人遭受持續性疼痛和折磨,該疼痛和折磨事實上可以解除。如手術致手術用器械遺留體內一年以上。

⑤受害人因非顱腦損傷而出現的永久性精神障礙。顱腦損傷所致器質性精神障礙。第二,人身傷亡精神損害賠償必須適合我國國情。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對發達國家較低,個人收入主要是滿足基本生活需要,盲目追求高額精神損害賠償,必然在大部分案件中難以實施和執行,既顯失公平,又因執法不一,而淡化了法律的嚴肅性片面考慮精神損害賠償必然給我國現行賠償制度帶來混亂。人身傷亡精神損害賠償必須嚴格量化。由於沒有量化的標準,致使受害人一方漫天要價;另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由此,對精神損害賠償進行量化已迫在眉睫。

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原則,是法官自由酌量原則,以及區加別對待原則,適當限制原則。在這些原則的指導下,計算賠償數額的方法是:

1、概算規則。對於純精神利益損害的賠償和精神痛苦的慰撫金賠償算定,適用概算規則。法官將案件情況分為加害人過錯程度的輕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損害後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雙方的經濟負擔能力及經濟狀況和受害人資歷這四種因素,基中前三種是着重考慮的因素。在計算時,首先按照當地精神損害賠償金的一般限額、分成低、中、高三個檔次,按前三種着重考慮的因素確定適用哪一個檔次;然後再按照其他因素在這一檔次的幅度中,上下浮動,最後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2、比照規則。現行立法對精神損害賠償金算定已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比照該規定算定賠償數額。目前立法有規定的只有《國家賠償法》對人身自由權侵害、生命權侵害和扶養請求權侵害,是由國家行為造成的,有具體的賠償規定。對於人身自由權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金,該法第16條規定:“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這雖然是國家賠償標準,但關於人身自由權侵害的賠償沒有正式標準的情況下,可以比照這一規定執行。

3、參照規則。當確定精神利益中財產利益損失的數額時,可以參照其他標準確定賠償金數額。

參照受害人在被侵權期間可得利益的損失數額。在營業組織的人身受到侵害時,這種可得利益的損失較為明顯,較容易計算。實際上,這種損失就是受害人侵權期間受到的財產不利益。

參照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而獲得的財產利益數額。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是不法所得,可視為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計算出侵權人侵權期間的非法所得,即可確定賠償金數額。

參照某些人格權轉讓使用的一般費用標準。在肖像權、名稱權轉讓使用中,可以約定一定的使用費。對此,有約定使用費數額標準的,依其約定標準計算,沒有約定標準的,參照類似使用費的一般標準,確定賠償金數額。

道路交通事故參照整個民事領域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確定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並結合現有的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作出以下考慮因素,僅供參考:

(1)受害人死亡的,對死亡者本人予以賠償10倍的受訴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費的死亡賠償金,該死亡賠償金不以受害人年齡作為參酌因素,直接計算10倍;對死亡者近親屬予以賠償20倍的受訴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費的死亡賠償金,該死亡賠償金應根據受害人的年齡大小因素進行計算扣除,即對不滿16週歲的,年齡每減少1歲,減少1倍賠償數額,最低不少於5倍;對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倍賠償數額,最低不少於5倍。

(2)受害人致殘疾的,首先對傷殘者之殘疾確定賠償數額上限,即從傷殘之日起予以計算20倍的受訴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費的殘疾賠償金,該殘疾賠償金不依受害人年齡為參酌因素,然後採用以司法鑑定方式評定受害人的傷殘等級或喪失勞動能力等級(按十個等級計算);最後依據該不同等級,在上述計算所得賠償上限範圍內,確定受害人可能獲得的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基本檔次。

(3)對於未達殘疾程度的受害人給予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可以司法鑑定方式評定輕傷、重傷標準來劃分等級。輕傷者,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可確定為受訴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費。重傷者,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可根據其程度確定為受訴法院所在地年人平均生活費的35倍。毀容或胎兒流產者,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可根據其程度確定為受訴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費的10倍,60週歲以上的可適當減少。但對未達殘疾程度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依其情節一般不能超過殘疾賠償金,如一般情節輕微的,可只判令加害人賠禮道歉或定期看望。上述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未考慮雙方責任分擔、受害人身份及社會地位等因素,這些因素在確定最終賠償數額時應予酌情衡量。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支付,一般來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一次全部給付,另一種是每年給付相當的金額,也稱年金制。

筆者認為一次全部給付較為合理,因為在年金制的情況下,給付過程有時延續十幾年之久,在這期間如果加害人失蹤、喪失收入來源或死亡而又無遺產時,受害人的利益將得不到保障。即使加害人不存在上述情況,但其拒絕繼續履行給付的,受害人還要在判決生效後不斷申請執行,頗費周折。而且若受害人為死亡者的近親屬時,受害人在支付期間死亡,而又無繼承人的情形下,實際上加害人就不會給付餘下的撫慰金,起不到對加害人的懲罰作用。所以,雖然年金制考慮到加害人的經濟條件,有利於減少其支付的困難,因此,在我國目前的信用環境下,採用一次全部給付的方式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而且,一次性支付還可使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有了可讓與性和可繼承性。當然,法官在審理個案時,如果賠償數額非常巨大,加害人的經濟狀況又很差時,可酌情將付款期限適當延長,分為二次或三次支付。如果受害人同意每年支付相當數額的,法官也可判決採用年金制。當然,此情形下為了避免由於加害人的原因,受害人的賠償權利無法實現,可以責令以多次支付賠償的責任人提供一定保值的財產擔保或提供具有良好的資信人如銀行、保險公司等的擔保,以避免債務人將來逃避賠償責任。

以上內容不僅回答了交通事故腿部留疤精神賠償問題,還詳細講述了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如何計算,相信您對於交通事故精神賠償的問題有了一定的瞭解。交通事故是任何人也不希望發生的,但是真遇到的話,也要冷靜面對和處理問題,為以後的生活做好準備。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內容,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濟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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