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和軍人打架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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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和軍人打架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警察和軍人打架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警察和軍人打架的法律後果是沒有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會給予行政處分,同時,警察和軍人是屬於國家公職人員,國家公職人員公然動手打架的話是很有可能會被降級,撤職,記過等這些來自單位內部的處分的。而且警察和軍人打架,如果説已經構成了輕傷也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第三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

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第三十四條 處分國家公務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三十五條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

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除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

解除行政處分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二、打架輕傷怎麼判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故意傷害行為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

第一,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未對具體的傷害後果作出規定,但第二款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後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傷害後果的程度和刑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為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對應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

第二,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若故意傷害行為僅造成被受害人輕微傷,則其行為應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為是犯罪。

第三,司法實踐中對人體傷情進行法醫學鑑定的量化標準是《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在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時,用《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來解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問題,而在適用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時,應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來解決定罪問題,即傷害後果達到什麼程度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無論是警察也好,軍人也好,這只是當事人的工作崗位而已,可是法律面前誰都是一樣的,軍人和警察動手打架在某種程度上對國家政府形象是有所損害的,所以除了要被行政拘留之外,也要接受來自單位的紀律處分,可是打架的法律責任有些就只限於行政拘留,造成輕傷就已經構成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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