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 - 如何獲利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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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的首要方法有:一是以盈利為意圖,以行為人為中心,熟行為人分配下樹立、承攬、租借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供應賭博用具場所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暴露與否並不影響犯罪行為的構成。二是以盈利為意圖,在計算機網絡上樹立賭博網站,或許為賭博網站擔任署理,接受投注的。以下小編將會詳細講解開設賭場 如何獲利怎麼判刑及其相關知識。

開設賭場 如何獲利怎麼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設臵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一)設臵賭博機10台以上的;

(二)設臵賭博機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三)在中小學校附近設臵賭博機2台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五)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六)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設臵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臵賭博機5台以上的;

(八)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臵賭博機5台以上的;

(九)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設臵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六倍以上的;

(二)因設臵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臵賭博機30台以上的;

(三)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臵賭博機30台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賭博機,台數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量認定。 在兩個以上地點設臵賭博機,賭博機的數量、違法所得、賭資數額、參賭人數等均合併計算。

關於共犯的認定 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二)受僱參與賭場經營管理並分成的;

(三)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

(四)參與賭場管理並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

關於生產、銷售賭博機的定罪量刑標準 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判刑依據認罪態度、是否具有從輕或許減輕情節,是否契合犯罪構成要件等要素斷定。主張委託辯解人,會晤當事人,並閲覽檀卷,調取證據,查清案情,最終做出有利於當事人的罪輕辯解,以最大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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