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離婚訴訟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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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離婚訴訟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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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起訴離婚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但是從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和保護軍婚的角度出發,《民法典》對法院受理離婚訴訟的範圍進行了限制。那麼具體來説什麼離婚訴訟法院不受理?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離婚訴訟法院不受理

1、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2、現役軍人作為普通公民,其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於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法院不受理的離婚訴訟有哪些

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調解有三種結果:

(1)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

(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如果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包括:

(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期交納案件受理費的。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如果針對其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不予受理,可待不予受理的情形消失以後重新起訴。決定起訴離婚之前,最好先諮詢一下專業的離婚律師,看是否存在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法院受理其離婚訴訟以後,也可以在專業離婚律師的幫助下,爭取公平合理的離婚財產分割及子女的撫養權,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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