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打架鬥毆正當防衞兩者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當事人之間打架,一方造成了另一方損害的,此時傷人的一方往往會以自己是正當防衞為由進行抗辯。打架鬥毆通常情況下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並不構成正當防衞。

治安管理處罰法打架鬥毆正當防衞兩者的區別是什麼?

相關法律規定中對於正當防衞的認定具有嚴格的法定要求和法定條件,正當防衞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構成正當防衞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衞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相互鬥毆起因是雙方以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進行相互攻擊的行為,在正常的互毆中是一種相互侵害。

但是,根據我國刑法學理論,在相互鬥毆中,如果一方已經停止鬥毆,向另一方求饒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緊追不捨,繼續實行侵害,此時鬥毆的性質已經轉化為單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進行正當防衞。

另外,在一般性的輕微鬥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武器,另一方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此時相互鬥毆的性質也發生了轉變,後者可以進行正當防衞。互毆性質的轉化行為,是互毆中構成正當防衞的前提條件。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於打架鬥毆通常以互毆行為而進行處罰,但是如果存在互毆向“不法侵害”行為轉化,鬥毆的性質已經轉化為單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進行正當防衞,或者是在打架鬥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兇器,另一方生命受到嚴重威脅時採取的防衞措施,可以認定構成正當防衞,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衞是需要的很多條件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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