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參與嫖娼是否會被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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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員參與嫖娼是否會被開除

公務員參與嫖娼是否會被開除

公務員參與嫖娼行為的,要對公務員給予相應治安管理處罰,並且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公務員辭退和開除有什麼區別嗎

1、兩者性質不同

開除屬於《公務員法》規定的行政處分當中的最高處分,分別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能夠被做出開除處分的公務員一般是是違反了行政紀律,且情節較為嚴重,一般需要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辭退則是指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解除與公務員的任用關係。被辭退的公務員僅是有不適合繼續留任的情形,被辭退後,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2、兩者的後果不同

被開除的公務員一般需要同時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且終身不能再成為公務員。

被辭退的公務員則沒有這麼嚴重的後果,根據公務員招錄考試要求的不同,一般禁考3-5年。

3、屬於被辭退的情形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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