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況下治安案件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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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哪些情況下治安案件需要回避

在哪些情況下治安案件需要回避

以下情況下治安案件需要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二、治安案件辦理期限是多久

一般不超過30天,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天以上。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而一般的治安案件辦理期限是不得超過三十天,若是案件嚴重的或者情節複雜的則可以申請延期。對於治安處罰的結果是可以直接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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