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在辦理案件時什麼情況下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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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警察在辦理案件時什麼情況下需要回避

人民警察在辦理案件時什麼情況下需要回避

(1)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二、刑事訴訟迴避種類有哪些

1、自行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訴訟過程中遇有法定迴避情形時,主動要求退出刑事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29條確立了自行迴避制度。這種制度的實質是通過公安司法人員的職業自律和自我約束意識,消除可能導致案件得不到公正處理的人為因素,使符合法定迴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員自覺退出訴訟活動。

2、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具有法定迴避情形,而向他們所在的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公安司法人員迴避,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保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這一權利。按照我國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因而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樣,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3、指令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遇有法定的迴避情形而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組織或行政負責人有權作出決定,令其退出訴訟活動。指令迴避是迴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自行迴避和申請回避的必要補充。

一般説警察辦案通常都是指處理刑事案件,畢竟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來立案偵查的。而在辦案的過程中,作為司法人員的人民警察,在一些情況下也需要回避,否則的話可能會對案件的處理結果造成影響,也就是可能出現妨礙司法公正的情況。而刑事訴訟迴避的種類,實際包括了三種,也就是上文中介紹的自行迴避、申請回避、指令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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