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追回的錢多久可以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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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局追回的錢多久可以拿到?

公安局追回的錢多久可以拿到?

對於多久可以拿到這個是沒有具體的規定,需要看案件是如何處理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二、刑事立案要走哪些程序

1、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對於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2)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處理。

(4)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5)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安局追回受害方的錢,一般不是要馬上還給受害方而是要等查明清楚了之後才可以確定什麼時候歸還,對於不合法的錢財,不僅不迴歸還而且全部的需要進行沒收,所以,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都是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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