羣眾鬥毆的嚴重性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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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打架是一種不好的行為,同時還有可能造成嚴重的社會後果,如果發生了矛盾和糾紛,大家應該注意的是如果去解決問題,而不是一時衝動而進行打架,並且羣眾鬥毆不僅僅會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壞,還有可能破壞社會的公共秩序,羣眾鬥毆的嚴重性是什麼小編來告訴大家。

羣眾鬥毆的嚴重性是什麼?

一、羣眾鬥毆的嚴重性是什麼?

聚眾鬥毆罪,是指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二、打架鬥毆怎麼處理

如果是輕微傷,你不會面臨刑事處罰;如過造成輕傷,你有可能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按照下面的條款判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 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衞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

3 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4 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綜上所述,打架鬥毆是一種違反法律的行為,羣眾鬥毆的嚴重性是什麼小編已經告訴大家了,對於打架之後如何處理,一般是要報警處理的,警察會先要求打架的人做筆錄,如果發生了人身傷害必須是要做傷情鑑定的,做了傷情鑑定之後才能認定案件的性質,是行政違法還是刑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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