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約定仲裁能不能訴訟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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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約定仲裁能不能訴訟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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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合同約定仲裁能不能訴訟



    1、既然約定是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起訴了。


    2、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了,對方一提異議,法院會立即駁回起訴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六條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被告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受理民事案件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


    (二)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


    (三)仲裁協議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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