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能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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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能訴訟嗎?

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能訴訟嗎?

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能訴訟,撤銷仲裁裁決後可以去訴訟,因為我們國家的勞動仲裁和勞動方面的訴訟活動,它並不是一個必要的相聯繫的一個過程,因此它並不存在着強制性的關係,只需要來進行一些材料方面的申請,請一個律師就可以完成訴訟活動。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2、《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注:已修訂為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二、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滿足的條件

1、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向作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3、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仲裁裁決書及證明存在撤銷事由的基本證據;

4、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應屬於法律規定的法定情形之內,人民法院對國內仲裁裁決的審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為依據,對涉外仲裁裁決的審查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為依據,人民法院對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審查;

5、人民法院對仲裁程序的審查以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為依據,並不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規定來審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6、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裁決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裁決;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則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裁決。

我國,勞動仲裁與勞動訴訟是比較常見的,大多數人會首先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問題,但是等到仲裁裁決下來的時候並不滿意,此時還是可以再次通過訴訟的方式將一些具體的糾紛予以解決,兩者並不相互的影響,很多的方式都是可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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