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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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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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如果體育仲裁申請的話,具體來説體育仲裁機構收到體育仲裁申請書後,應當在體育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額答覆。體育仲裁機構受理申請後應在一定期限內將體育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分別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變更體育仲裁的要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反駁體育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仲裁法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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