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申請仲裁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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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申請仲裁需要的材料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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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哪些材料

勞動者應提交以下資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書(詳細仲裁請求和理由);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複印件:
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資料;
4、被訴人工商註冊信息資料;
5、申訴人與被訴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書等。
申訴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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