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仲裁裁決如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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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勞動仲裁裁決如何申請仲裁?

對勞動仲裁裁決如何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提起訴訟,仲裁裁決並不是絕對失去法律效力。

二、法律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第一條,即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准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可見,勞動者對裁決不服提起訴訟,在法院沒有作出實體裁判時,仲裁裁決是一種效力待定。

用人單位對終局裁決不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故用人單位對終局裁決只能向中院申請撤銷。因用人單位只有三十日的起訴期間,超過該期間將喪失訴權,所以用人單位向中院申請撤銷終局裁決,中院應受理,在基層法院沒有對勞動者提起的訴訟沒有作出實體裁判時,應中止訴訟。本案中,勞動者提起的訴訟在實體沒有作出裁決時,中院裁定終結訴訟。而勞動者又申請撤訴並被准許。依據最高院的解釋,此時仲裁裁決發生了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也因此喪失了訴權,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受理後,應裁定駁回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勞動者對相關事項存在異議的,是可以向仲裁部門提出勞動仲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勞動仲裁的結果有異議的,還可以進一步起訴來進行認定,但相關程序有明確的規定,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程序來才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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