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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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嗎?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嗎

仲裁當事人應按照仲裁裁決書中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裁決,如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據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如果被申請人的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在中國境內,對於涉外仲裁裁決,可向其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如果被申請人的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在中國境外,而且其所在國家也加入了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申請人可根據該公約向該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國內仲裁裁決可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62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63條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第64條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二、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有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國內仲裁裁決和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管轄法院有所不同。如果是國內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具體由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執行,法律沒有作出明文規定,一般説來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各高級人民法院有特別規定的,應按照各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通知辦理。如果是涉外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申請執行書應寫明:申請執行的事項和理由、被申請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事實和依據、需要執行的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及所在地、被申請執行人的經濟狀況和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另外,申請執行人還應當提交據以執行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人民法院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因申請主體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上述期限,從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如果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申請人就失去了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

因此,當仲裁裁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未在裁決書規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後,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依法執行有效的仲裁裁決,既是人民法院的權力,也是人民法院的義務。

綜合上面所説的,仲裁也是屬於為糾紛調解的一種方式,只要這個決定一出來,那麼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雙方同樣也需要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的放在,那麼另一方就有權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而可以保障到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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