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後訴到法院法院不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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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後訴到法院法院不支持嗎?

仲裁裁決後訴到法院法院不支持嗎?

不支持的。

仲裁和法院訴訟是相互排斥的。達成了有效的仲裁協議之後,當事人再去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同時,案子經仲裁審理以後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訴或者提起上訴,也不能要求再次仲裁。這就是仲裁製度中的一裁終局制。如果一方不自覺履行裁決,對方可以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但要注意,仲裁是民間性質的,所以當事人不能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執行仲裁裁決,而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即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來強制執行仲裁裁決。另外,仲裁中的財產保全也是由有關法院,即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裁定執行的。

法律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到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在滿足上述條件當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庭裁決的。除此之外的仲裁庭的有效裁決或裁定,上訴到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仲裁只有一裁終局的最終裁定,當事人應儘快按照裁決結果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仲裁也是和訴訟一樣擁有法律約束力的,拖延時間或拒不履行的結果是食法律的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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