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後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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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裁決後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勞動仲裁裁決後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勞動仲裁裁決後可以起訴,但是需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如果仲裁裁決作出後,人民法院對其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此時當事人可以就該糾紛到法院提起訴訟。對於作出的仲裁裁決已經生效並且不存在可撤銷的情形,此時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對此不會受理。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法》第五十四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二、不執行勞動仲裁裁決有什麼後果?

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仲裁裁決書不執行的後果,由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向法院申請執行。而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限不履行的,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勞動仲裁裁決下達之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裁決書已經產生效力,當事人未按照裁決書的規定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存在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的情況,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然後按照規定履行相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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