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予受理能再去申請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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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予受理能再去申請麼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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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予受理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具有以下條件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二、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

三、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四、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五、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六、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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