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予受理的行政複議可否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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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不予受理的行政複議可否申請再審?

對不予受理的行政複議可否申請再審?

如果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駁回複議申請或者複議請求,屬於一種實體處理決定,在性質上與維持原行政行為並無不同;而以複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在性質上屬於對行政複議申請的程序性駁回,既不屬於維持原行政行為,也不屬於改變原行政行為。

在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複議申請的情況下,當事人有兩種法律救濟手段可以選擇:一種是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另一種是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雖然法律規定了上述兩種救濟手段,但卻不可以同時進行,而應當選擇其一。如果同時起訴原行政行為和複議機關不作為,就會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造成人民法院和複議機關的重複勞動。更為重要的是,這樣做還違反了司法最終原則。

二、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怎麼辦?

1、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只能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法規定的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只有這一項。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應當向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其外,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屬於中央垂直管理,地税屬於省以下垂直管理,全國各地具體情況有所不同,所以複議法無法一一列舉。

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複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從本條的規定以看出,公民申請行政複議是免費的,複議機關不得向公民收取申請行政複議的費用。

三、行政複議申請人的權利與義務分別是怎樣的?

1、申請人權利

(1) 申請複議權;

(2)委託權。在行政複議中,複議申請人可以書面委託行政複議代理人代為參加複議;

(3) 申請回避權;

(4) 撤回複議申請權;

(5) 申請執行權;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複議決定,複議申請人有依法申請執行的權利;

(6) 訴權;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時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申請人義務

(1) 在複議過程中,複議申請人應自覺遵守複議紀律,維護複議秩序,聽從複議機關依法作出的安排;

(2) 複議申請人應自覺履行已生效的複議決定;

(3) 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若是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只能依照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法規定的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只有這一項。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應當向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作為我國主導、人民羣眾啟動的法定糾紛解決機制,具有程序簡捷、高效便民、以及不收費用等獨特優勢,作用日益明顯。

一級複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複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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