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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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管轄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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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怎麼辦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可見,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實也並不只是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書,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都給予了當事人一定的上訴期限,所以,仲裁裁決書也是要給予勞資雙方一個充分的考慮期限,也賦予了當事人可以對仲裁結果依法提出爭議的救濟途徑。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卻堅決不執行的,可申請勞動仲裁機構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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