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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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爭議一般是要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後,才能向法院申請勞動訴訟。可以説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那是不是隻要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就會受理呢?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管轄是如何的呢?請閲讀下文了解。

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管轄

第一,不方便訴訟與執行的進行。作為被訴人的用人單位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應當向申訴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而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的很多證據均需用人單位提供,由於兩者是在不同的區域,因此受訴人民法院在收集證據時,並不便利。而當受訴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後,如勞動者勝訴,需要申請執行時,人民法院仍要到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執行,也不方便,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違反了訴訟便利的原則。

第二,在某些情況下這種管轄難以確定。例如當事人在當地?有固定住所地,特別是集體爭議的案件,當事人可能來自四面八方,更難以確定管轄。如果仍按被告所在地確定管轄,那隻能由外來勞動者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顯然很合理。

第三,可能造成人民法院受理訴訟與受理執行重複立案。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的15日內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當用人單位起訴後,人民法院並不會立即立案,而有7天的期限決定是否立案。在這段期間內,仲裁裁決書超過了15天的期限,勝訴的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時,由於申訴人不知道被訴人是否提起訴訟,因此會向被訴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同樣,受理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也不知道被訴人是否已起訴。從表面看,仲裁裁決已超過了起訴的期限,因此該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執行,這樣就造成了重複立案。

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救濟權,方便當事人起訴應訴,方便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應儘快制定科學合理和富有效率的管轄原則,該管轄原則同樣應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筆者認為,當事人因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而提起訴訟的,可採取以下原則確定受案的人民法院:

一、由作出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於勞動爭議案件首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來確定管轄問題,確定了對勞動爭議案件行使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後,再根據這種管轄原則,確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就非常容易。這使基層人民法院之間對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更加明確,便於勞動爭議當事人行使訴權。

二、由勞動合同簽訂地或者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合同法理論,合同爭議可由合同簽訂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這種確定管轄的原則由於便於當事人起訴、應訴及舉證,也便於法院取證,已為世界大部分國家所採用。勞動合同儘管不屬於民事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但其基本特徵卻是相同的,都是當事人之間為明確相互權利義務而訂立的協議。採用由勞動合同簽訂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則,同樣可起到與合同法的規定相同的效果。

現在大家應該知道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管轄權是怎樣的了吧。申請勞動仲裁肯定是有什麼糾紛不能解決,想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小編建議您最好找一個專業的律師來幫助您。本站網站為您推薦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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