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裁決執行不理會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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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委裁決執行不理會怎麼辦?

仲裁委裁決執行不理會怎麼辦?

仲裁委員會作出裁定後,出具裁定書,裁定書中有執行的內容,被執行人應該按內容執行,如果不執行的,另一方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六十三條: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第六十四條: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二、勞動仲裁如何申請

1、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仲裁申請。

2、申請勞動仲裁的當事人人數在三人以上,並具有共同理由的,為集體爭議,當事人應當推舉1-3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未推舉代表人的,按個別爭議處理。

3、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應當提交申訴書。申訴書正本一份,副本按被訴人人數提供。

4、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應當附有符合申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證據材料應當用清單列明,規格統一用A4紙粘貼或影印,提供影印件的,需提供原件以備核查。

5、立案後,申訴人按受理案件通知書要求預交仲裁費,無正當理由不交的,按放棄申訴處理。當事人有困難的,可提出緩交或減免申請,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三、強制執行仲裁費用怎麼算

申請的費用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綜合上面所説的,仲裁裁決也是屬於對案件判決的結果,只要結果一出來就需要由雙方履行自己的責任,只要一方不履行的話,那麼不管是另一方還是執法人員都是有權利申請強制執行的,對於強執不理會的這種行為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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