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執行生效仲裁裁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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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不執行生效仲裁裁決怎麼辦

一方不執行生效仲裁裁決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30條和31條規定,仲裁庭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裁決在15日內不起訴,期滿後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嚴格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程序辦理。在執行中,對於企業拒絕給職工安排工作並且不發工資或者不給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通知銀行或信用社扣劃應付的工資和應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時可責令企業賠償該職工的實際經濟損失。

二、怎麼確定勞動爭議調解期限

勞動爭議的調解期限,是指當事人和調解委員會申請和完成勞動爭議調解所必須遵循的時間。勞動爭議調解期限能兩種:一種是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期限;另一種是調解委員會受理和調解的期限。規定調解期限是為了保證勞動爭議得到及時處理,避免久拖不決。

國務院《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對勞動爭議調解期限作了明確規定。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時,視為調解不成。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就仲裁裁決書來看,要是按照法律規定生效了的話,那麼當事人就需要實際履行裁決的內容,若此時一方不執行生效仲裁裁決,那麼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然,要是最終是以調解結案的話,此時調解書在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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