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合議庭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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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合議庭的規定有什麼?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合議庭的規定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3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撤銷仲裁裁決程序的特點有哪些?

1、申請撤銷的是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起訴的是未生效的仲裁裁決。)

2、解決的仲裁委員會的錯誤。(不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3、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利屬於人民法院。(政府和其他人無權撤銷仲裁裁決。)

4、仲裁確有錯誤,沒有當事人申請法院不能主動撤銷。

5、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條件。(不是仲裁裁決的所有錯誤法院都管。)

6、當事人應當在法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同級人民法院無權撤銷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超過法定時間申請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存在6種法定情形時,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撤銷仲裁是指,撤銷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撤銷此類裁決時,該仲裁決定必須存在錯誤,可以是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也可以是仲裁人員受賄行為,還可以是仲裁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於存在錯誤的仲裁,沒有當事人的申請,法院不能主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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